关于《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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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医药保障供应制度,探索改革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6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18条,主要对部门职责、药品采购的方式及规范、短缺药防范机制付款制度、惩处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第12指明了上位法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第3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阳光平台实施药品采购行为。第4条明确了目录的具体负责部门5条明确了交易方式按《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分组方式分为竞价交易和议价交易,其他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省规则执行。第6条规范了公立医疗机构的报量方式。78条规范了交易各方的履约要求。第91011条规定了付款制度和相关要求。第121314条规定了投诉反馈机制和惩处机制。第15条规定了短缺药防范机制。第161718规定了解释、监督部门和实施时间。

附件具体规定了《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制定部门、制定原则和方法、目录的组成和涵盖的药品范围、目录的剂型和规格等相关要求,以及新药增补机制等。

三、具体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和相关单位职能适用对象为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市人社局负责政策制定,并会同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目录的编制工作;市社保局负责组织药品采购具体工作。

(二)明确了我市阳光管理服务平台对接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我市阳光管理服务平台与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佛山专区”对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阳光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药品采购操作,但最终交易和电子合同的签订发生于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

(三)编制我市《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佛山市既往药品采购数据为依据制定目录;目录由佛山市医学会等社会组织初审,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最终确定。《药品采购指导目录》主要用于指导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开展,分为《竞价药品目录》和《议价药品目录》,其他暂未纳入的药品归入其他药品目录。我市药品采购目录与省平台目录一致。

(四)明确药品采购的具体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按《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分组方式分为竞价采购议价采购两种。属于《竞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由佛山市将采购量汇入省量,参与省交易平台竞价,按竞价中标价采购;属于《议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省交易平台“佛山专区”上进行系统自动议价,按议价中标价采购。其他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采购按照省药品交易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药品采购交易各方的监管力度。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和投诉机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管,促进交易双方诚信履约。完善药品采购付款制度,加快药品货款结算,降低企业资金流通成本和净化行业风气。